(试 行)
为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,加强对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,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特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制度:
1、在我院学习的留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、书费和住宿费。按规定时间返校办理注册手续,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开学后无故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不退还学费;
2、留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。按时上课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;上课时间不随意出入教室,不在教室内吃东西或做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;
3、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者,应办理请假手续:因病请假者,须提供病历卡和医院病假证明,并由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班主任在病假证明上签字;因事请假者,须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递交请假条,并经班主任签字同意;因事请假离境者,除了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递交请假条以外,必须经学院国际教育交流中心主任同意,并办理相关手续;
4、留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参加考核;必修课、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,必须参加补考,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;
5、留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,可申请缓考。学生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,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证明,并报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备案,经批准后方可生效;
6、留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。如发现违纪行为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不能参加学期补考,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补考;
7、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,且每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,发放结业证书和成绩单;
8、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,不能获得结业证书,只出具学习证明和成绩单;
9、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结束学习者,不能获得结业证书,只出具学习证明和成绩单;
10、学院为鼓励留学生勤奋学习,特别设立优秀学生奖”,每学期评选一次。
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
国际教育交流中